近日,一则丈夫年收入高达300万元妻子却不知的离婚案件消息引发关注。离婚诉讼中一方隐匿财产的情况经常出现,当事人取证困难,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随着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针对这一“顽疾”有了新的法律手段。记者获悉,目前江苏已有多家法院向离婚诉讼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明确如果当事人故意隐瞒漏报,将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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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法院的《夫妻共同财产要素申报表》
离婚诉讼男方称只有10万元存款,实际年收入300万元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家事专业审判庭团河法庭依据今年起实施的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调查断案,保障女性离婚时的财产权益。据北京晚报报道,在今年一起离婚纠纷案中,男方称名下的存款余额仅剩10万元,已无其他资产。而作为家庭主妇的女方对丈夫收入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晓。诉讼过程中,她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财产线索的调查取证申请。
法院向男方任职的公司去函,询问其工资基本收入、奖金等情况,并调取其工资卡银行账户明细,发现他年收入合计高达300万元,并存在多笔大额支取现金的情况。最终,法院根据查明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财产,女方分得60%。
而据该院法官介绍,该院审理的离婚诉讼中,有不少夫妻一方对于另一方财产情况不完全掌握、信息不对称等情形。若一方故意隐藏财产,另一方举证不能,往往造成权益受损。
以往查询对方财产困难,如今有了新的法律手段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中,隐匿财产几乎成为离婚纠纷中经常出现,甚至被视为“低成本,高收益”的做法。不过,随着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针对这一“顽疾”有了新的法律手段。
对于以往离婚案件查询对方财产的困难,作为律师的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常璇深有感触。她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拿调查对方存款来说,以往律师不仅需要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还需要了解存款具体是在哪家银行,然后前往各家银行调取信息。如果当事人婚姻属于“男主外女主内”模式,女方常年在家相夫教子,对对方的经济状况不了解,一旦离婚,就连想了解对方的银行存款情况无异于大海捞针。
对于不动产也是一样,调查本市的房产情况相对还比较容易,但遇到跨市甚至跨省的情况,如果没有明确的指向就很困难了。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7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这意味着,我国在立法层面正式确立了离婚诉讼财产申报制度,多地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作出了探索。
今年1月2日,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后江苏省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申报令中明确,夫妻双方须分别填写申报表,申报内容必须真实、全面、不得隐瞒或遗漏,提交申报表时应同时提交承诺书及相应的证据。
江苏法院探索要素申报,当事人填写表格应报尽报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获悉,目前江苏已有多家法院向离婚案件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为适应“要素式”审判作出了探索。日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发出首份智能化要素式《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通过清晰明了的表格,指引当事人申报财产。
“在立案受理这起离婚案件时,承办法官在阅卷时发现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财产线索较为混乱,于是通过法院自主研发的家事案件要素式智审系统智能生成要素式《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及《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要素申报表》,向当事人发送。”秦淮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庭长朱教莉告诉记者。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形式多样,在这份申报表中,清晰列明了房产等不动产、车辆等动产、银行存款、股票及基金等有价证券、保险类投资、股权、债权、共同债务等类别,并对每个类别形成一个分表。当事人根据表格填写财产的具体信息,确保对相关信息应报尽报。
朱教莉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表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离婚案件当事人填写要素申报表,一方面可促使当事人如实、完整报告共同财产信息,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故意隐瞒漏报,将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保障申报令不成“一纸空文”?
那么,如何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真正起到效果,如果在申报时故意隐瞒又将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对此,常璇介绍,法院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进一步明确了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7条第二款对于这一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这就保证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不会成为“一纸空文”。
此外,未如实申报,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法院还可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扣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阅读多家法院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发现,一般都会将这些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明确列出。
常璇认为,离婚诉讼财产申报制度的确立和推广,确实是一种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效方法,可以节省大量的司法资源,有利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申报的财产情况进行交叉验证。
一位家事法官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目前《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还处于探索阶段,比如什么样的案件需要发出申报令,是否要对每一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发出申报令?这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研究。常璇则认为,对于虚假申报者离婚财产不分或少分的比例及相应惩戒措施等,也有待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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