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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一铺养三代。拥有一间商铺作为家产,是一件令人开心的事儿,可南京六合某小区商铺业主刘先生却满腹心事。原因是他的商铺一直存在漏水、门外地砖破损等一系列问题。他为了房屋漏水的事没少跑过路,想动用房屋维修基金来维修,多次向物业公司报修后一直无人处理。因此他以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为由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后,一纸诉状将刘先生告上法庭。
为彻底解决矛盾,承办法官决定直抵现场,一探究竟。在刘先生的指引下,承办法官来到楼顶进行现场勘查,室内洇水问题严重,且商铺顶楼保温层存在裂缝、风化、脱落等迹象。“案涉房屋系2005年建造,因使用年限较长,屋顶渗漏情况的出现不可避免,确实应予以维修,没有维修也是有原因的。”物业公司表达了其在推动维修事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原来,屋顶维修需动用业主维修基金,且维修基金需经公用部位涉及的相关业主签字确认才可获批,但物业公司与相关业主多次沟通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有的业主认为不需要维修、有的业主认为维修基金不应用在此处、有的业主联系不上,因此维修事项搁置至今。物业公司也出示了申请维修基金的相关报批手续。
为妥善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张琼、法官助理彭飞邀请了案涉小区业委会主任来到纠纷现场参与调解,从诉讼成本、邻里和谐、服务质量等角度积极引导,经过耐心细致的沟通及法律释明,最终,物业公司、小区业委会、业主三方达成和解方案。业主刘先生向物业公司缴纳了全部物业费,三方就案涉商铺屋顶维修问题也达成了共识。
近几年,涉物业费纠纷数量不断增长,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就会将拒缴物业费作为“维权”的手段,这种做法可以吗?对于业主欠缴物业费的行为,六合法院速裁庭副庭长张琼作出法律提示:“《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增加了物业服务合同为典型合同,明晰了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供了法律支撑。是否缴纳物业费不能以业主主观上对物业服务的质量评判为标准。”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广大业主应积极主动依法行使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遇到纠纷时,可先与物业服务人员进行协商解决,争取以最有效和便捷的方式解决纠纷;遇到房屋质量问题、挪用或侵占公共收益问题、消防安全等问题,可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纠纷,当事人之间协商不成的,应注意固定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吴迪 彭飞
校对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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