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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3月6日讯(通讯员 马春芳 记者 梅建明)近日,家住南京江宁的李某驾车在泽丰路上跟另一辆车发生了碰撞。然而,在事故发生两天后,李某才选择报警,并要求警方出具事故认定书。那么,警方最终怎么确定的呢?据介绍,接到报警的江宁秣陵交警中队经调查认定,因已有证据不能证明该事故的存在,故不能开具认定书,但可以开具情况说明。
据介绍,李某报警自述称,两天前,他驾车行驶至将军大道与丰泽路处时,碰撞了停在路边的一辆车,但发现对方车损几乎可以忽略,因此在事发时并未报警。然而,在两天后,李某因发现自己的车辆受损严重,为取得保险理赔,他决定报警处理。
江宁秣陵交警依照相关规定,让李某带齐证件驾车前来中队处理。然而,在处理过程中,民警发现李某既无法提供该起事故的证据,也无行车记录及事故现场车辆的碰擦照片。
随后,交警经深入调查发现,李某所称的事发路段,路面正好没有公共监控。为此,交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为此,警方告知李某,认为该警情无法证明交通事故事实存在,只能向其开具情况说明,并向其解释了相关条例规定。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的李某,无奈只能接受。
警方提醒市民,在发生事故后,应该第一时间报警,既避免涉嫌肇事逃逸,也可由警方及时处置而获得相应的证据,通过正常的保险程序,避免因此遭受财产损失。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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