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原告申请保全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但其诉请最终未被法院支持,被告可以据此要求对方赔偿吗?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银行账户被申请冻结,起诉要求赔偿利息
2021年5月,王伟因民间借贷纠纷,将吴斌及其女儿吴丽诉至法院,要求吴斌、吴丽承担还款责任,并申请法院冻结对方银行账户资金223万元。因吴斌账户内的资金只有几十元,法院实际冻结了吴丽银行账户里的资金223万元。其间,吴丽曾口头对此保全裁定提出了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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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9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吴丽非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于是判决驳回针对吴丽的诉讼请求,判决由吴斌承担还款责任。此案之后经历了上诉,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法院裁定解除了对吴丽的相关保全措施。
此后,吴丽诉至法院,主张王伟存在错误保全行为,应赔偿其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系按一年期LPR利率计算。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吴丽的诉讼请求,吴丽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
法院:这种情况不具有主观上的可责性
南京中院民一庭庭长贡永红介绍,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伟是否存在错误保全行为;如存在,是否应当赔偿吴丽因错误保全行为造成的损失。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吴丽系已生效民事判决中认定的还款义务人吴斌的女儿,申请财产保全人王伟在该案提供了《还款协议》,证明吴丽有使用案涉被保全账户代收吴斌工程款的情形,该账户与还款义务人吴斌的资金具有牵连性。因此,王伟申请对吴丽、吴斌的银行账户一并进行查封,有一定的事实依据。
王伟在该案中申请法院查封的金额包含本金和利息,其在起诉前也不可能准确预见其诉讼主张能在多大程度上获得法院支持,其申请保全相关当事人账户上与诉请金额相当的财产不具有主观上的可责性,不能因为其诉讼请求未得到全部支持而认定其申请错误。
法官:银行正常结算利息,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与此同时,吴丽银行账户被保全产生的法律效果在于限制其对账户中资金的处分行为,银行正常对账户资金结算利息,因此其主张按照一年期LPR扣除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之后所得金额计算其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对于吴丽关于王伟存在错误保全行为并应当赔偿其损失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该案,南京中院民一庭庭长贡永红表示,民事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亦是当事人为保障权利实现的方法之一。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获全部支持,并不当然意味其财产保全行为错误,认定财产保全行为是否错误需考量申请人是否具有主观上可归责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宁法宣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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