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合伙繁育的赛鸽参赛夺冠,16万元奖金应该如何分配,这只获奖赛鸽又该归谁所有?日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这样一起纠纷案件。法官提醒,个人合伙往往较为随意,为防止发生纠纷后互相争执,建议合伙人之间应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约定相关事项。
两人繁育信鸽参赛,因为奖金对簿公堂
(资料图片)
王军与刘华都是信鸽爱好者,饲养的信鸽经常参加各类赛事,王军以“白鸽王子”参赛,刘华以“刘华鸽业”参赛。2020年3月,江苏某国际赛鸽公棚大奖赛竞赛规程对外发布,王军便将自家的种公鸽送到刘华家,与刘华家的母鸽配对繁育参赛信鸽,并编定参赛信鸽足环号。
2020年9月,刘华向赛事组织方缴纳了1800元参赛费,将编定足环号的信鸽送去参赛,登记鸽主为“刘华鸽业-刘华+白鸽王子”。
赛鸽公棚大奖赛如期举行,经过激烈的角逐,这只信鸽最终获得决赛冠军,王军参加颁奖现场并领取奖杯,16万元奖金则被刘华领取。
王军向刘华索要平分奖金,多次交涉无果后,一纸诉状将对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华给付一半奖金8万元;赛鸽归刘华所有,刘华给付其赛鸽折价款1.5万元。
在法庭上,刘华则辩称,两人之间不存在合伙参赛,案涉赛鸽也并非属于双方共有。虽然登记鸽主为“刘华鸽业-刘华+白鸽王子”,但这是出于朋友关系免费让王军沾光扩大知名度,实际赛事中都是按自己参赛的鸽子各付参赛费,各领参赛奖金。
法院:系合伙参赛,奖金由两人平分
对于双方各执一词,这16万元奖金的分配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案涉赛鸽参赛时登记鸽主为“刘华鸽业-刘华+白鸽王子”,其中“白鸽王子”即是代表王军参加比赛。根据行业惯例,赛鸽参赛的登记方式具有一定公示性,该登记能够清楚表明王军与刘华有共同合伙参加案涉比赛的意思表示,共同署名行为也意味着“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其次,双方各自提供鸽子共同繁育行为属于就合伙参赛各自提供实物,对于繁育出案涉赛鸽的作用必不可少且同等重要,可视为“共同出资”。双方虽无书面合伙协议,但上述行为是认定双方构成事实上合伙关系的重要参考因素。
再者,大奖赛颁奖仪式中,王军亦参加颁奖现场并领取奖杯,该领取奖杯的行为能够表明符合合伙关系中“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本质特征,双方之间属于合伙参加大奖赛,对于奖金也理应由双方共同享有。
由此,法院认定双方系合伙参加这次比赛。
至于案涉赛鸽,按照赛事组织方的规程,该信鸽以3万元底价对外拍卖,收入的60%归鸽主,30%归举办方,10%作为拍卖组织费用。因无人参与竞拍,刘华向赛事组织方缴纳3万元后将案涉信鸽取回,赛事组织方扣除40%费用后将剩余1.8万元返还给刘华。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案涉奖金16万元由王军与刘华平均分配;赛鸽归刘华所有,刘华给付王军赛鸽折价款9000元。刘华不服提出上诉,宿迁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提醒:个人合伙不能随意,应书面约定重要事项
对于本案,法官表示,主要产生纠纷的原因是双方共同繁育的赛鸽参赛夺冠,却因事先没有约定如何分配高额奖金而产生较大争议。
法官提醒,鉴于个人合伙往往较为随意,为防止发生纠纷后互相争执,建议合伙人之间应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合伙事务的执行、利润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
对于未能及时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仅是基于相互“信任”而达成口头合伙约定的,合伙人也应在合伙期间注重保留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内部具体约定的相关证据,及时厘清合伙账目,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以免发生纠纷后影响彼此的信任与感情,并避免因未能尽到举证责任而承担败诉风险。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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