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流浪地球2》《满江红》等电影的火热上映,取得了高额的票房收益,成了近段时间的热门话题。如果有人邀请你投资获得某部电影的收益权,你会怦然心动吗?
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纠纷案件,孙女士经人介绍出资10万元购买了一部电影的部分票房收益权,但该影片却迟迟未能上映,甚至出现了制片方人去楼空的情况。最终,法院支持了孙女士要求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以10万元回购收益权并按照年化8%收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官特别提醒,即便投资协议中包含“保本保收益”回购条款也不代表就“保险”了,如该条款没有设定担保物,很有可能成为一张“空头支票”,给投资人造成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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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购买收益权,影片却迟迟未上映
孙女士听人介绍,认为投资电影可获得高回报,于是出资10万元购买了一部电影0.06%的票房收益权,不料在付款后一年后该电影仍未能按约如期上映,其所在的电影投资群也被解散,制片公司办公地更是人去楼空。见此情况,孙女士将某文化传媒公司诉至虎丘法院,要求其按约返还10万元投资款并支付违约金。
孙女士称,双方在2020年8月签订《院线电影收益转让合同》,某文化传媒公司保证自签署之日起一年内该影片完成定档,若因对本片收益不利的因素导致本片暂时无法完成上映的,顺延不超过6个月。若仍未能上映,则由该公司回购孙女士所持有的收益权,并按照年化8%的收益支付违约金。
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文化传媒公司辩称,电影仍在拍摄制作过程中,正式上映时间受审查、档期等不可控因素影响,自己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孙女士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虎丘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被告文化传媒公司承诺涉案影片自签署之日起一年内即在2021年8 月31日前完成定档,顺延也不能超过6个月,即应保证在2022年2月底前完成定档上映。
法官:“保本”回购条款也不保险
据此,法院认定,现原告孙女士要求被告以10万元回购收益权,并按照年化8%的收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并作出相应判决。据介绍,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电影投资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最终收益受制于剧本、演员、审核、档期等多重不可控因素,存在较大风险。”承办法官表示,作为缺乏电影行业专业知识和抗风险能力的普通投资者应当保持理性,不能轻易相信他人高收益的宣传,避免盲目、冲动投资,造成财产损失。同时还有警惕,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对电影行业缺乏认知,假借电影“立项”“集资拍摄”等名义,实行诈骗、非法集资等活动,值得广大群众警惕,不轻信高额收益,不盲目对外投资。
法官还特别提醒,此外,普通投资者不能轻信投资协议中常见的“保本保收益”回购条款。因该条款没有设定担保物,不能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或偿债能力。也就是说,当债务人资不抵债时,该条款将成为一张“空头支票”,难以起到担保债权的作用,将给投资人造成财产损失。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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