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4月25日讯(通讯员 吴安娜 马劦 记者 万凌云) 传统思想认为“养儿防老”,于是在没有孩子的情况下,多数人会想到收养这一途径。但是,收养之后的共同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因矛盾频发而无法继续的情形。那么,双方的权利义务该如何认定和保护呢?
4月24日,丹徒法院发布一起案情,该院民一庭近日审结一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虽经审查认定双方的收养关系不合法,但被收养人仍应对收养人履行一定的法律义务。
院方介绍,老张夫妇的婚生女因先心病去世后,两人收留、抚养了朋友家时年四岁的小凯,此后抚养小凯至硕士研究生毕业。近年来,老张夫妇与小凯之间不断产生矛盾,加上小凯如今在外地工作,鲜少回家探望老张夫妇,打电话联系小凯亦拒不接听。
无奈之下,老张夫妇将小凯诉至法院,认为双方养父母子女关系已经无法继续维持,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小凯补偿两人收养期间支出的抚育费、教育费及其他费用共计60万元。
对此,小凯解释:自己并未嫌弃、拒绝赡养老张夫妇,而是近来双方之间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矛盾纠纷,害怕通话中与养父母继续发生正面冲突;加上自己身体状况欠佳,工作繁忙,因此未接听电话。
小凯表示,愿意将老张夫妇赡养到老,如果老张夫妇坚持解除收养关系,自己无力支付抚养补偿费6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非两原告所生育,两原告与被告之间虽然有收养与被收养的事实存在,但并未依照法律规定订立书面协议、办理收养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收养行为无效。故此,两原告与被告之间自始不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现两原告要求解除,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但两原告客观上存在抚养被告达20多年的事实,且双方关系一直较好,两原告含辛茹苦将被告抚养长大至研究生毕业,给予了被告生父母般的关爱。被告研究生毕业参加工作,两原告还将定期存款取出交给被告购置车辆。然而近两年,两原告与被告的关系持续恶化,以至于被告几乎不再回家与两原告团聚,甚至连两原告的电话也拒绝接听。庭审中,两原告言词激烈、情绪几次濒于失控,表明双方已逐渐失去了之前父母子女的融洽关系。
法院认为,现两原告年龄均已老迈,经济收入日渐减少,需要被告适当地接济、支持,以保障和维持正常的生活。两原告与被告虽非合法收养关系,但长达20多年抚养与被抚养的事实客观存在。参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最终,法院根据原告的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被告的经济能力,酌定自起诉之日起,被告每月支付两原告生活费2500元。
采访中,主审法官表示,从收养行为开始的那一刻起,即意味着双方成为家人。共同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常会因生活琐事或境遇转折产生纠纷,即使在血亲之间也不可避免。“因此,我们更应该将精力放于相互沟通、尊重、理解、关爱上,用真心与责任陪伴家人、呵护家人,共同好守护温馨小家”。(文中人物已化名)
校对 盛媛媛
热门
联系我们:52 78 229 @qq.com
版权所有 重播新闻网 www.zhongboxinwen.com 豫ICP备17019456号-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