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二手房遇坐地起价 房主加价不成竟拆走空调

2022-04-20 13:43:54    来源:扬子晚报    

近日,邗江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卖房人缺乏诚信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市民朱先生以185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套二手房,几经周折,卖房人拖延半年终于同意过户。验房时,朱先生发现中央空调一套设备被对方悄悄拆除,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朱先生遂一纸诉状将卖房人起诉至法院。

卖家拖延导致过户难

朱先生和妻子为孩子的升学考虑,准备在市区购买一套学区房。咨询了多家中介,也走访了多个小区,权衡利弊后相中了西区一套带电梯的二手房。朱先生较为满意,除了学区外,他还看中房屋内已经安装的中央空调、地暖等设备。

去年3月,经过中介牵线,朱先生与卖房人老孔碰面,最终商定这套房产以185万元的价格成交。几天后,卖房人、买房人、中介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的同时,合同中还约定以房屋现状进行出售,且该房满两年无大税后即交易过户。朱先生信守承诺,当场支付5万元定金给卖房人。

转眼到了去年夏天,双方约定房产过户的日子到了,中介公司多次电话、微信要求双方去相关部门办理备案、交易等手续,可卖房人耍起了花样,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诿,导致过户手续未能及时办理。

此后,朱先生继续和老孔进行交涉,劝说对方早日配合过户。去年下半年,老孔提出,“房子过户可以,但是要在原房价基础上再加11万元,这是我当初装修额外掏的钱,不然这次卖房我亏大了。”卖房人出尔反尔且狮子大开口,还威胁自己要解除合同,朱先生顿时火冒三丈,双方纠缠在一起,其间还打电话报了警。

验房又出“幺蛾子”

去年10月,在老孔不愿让步的情况下,朱先生一纸诉状递交至邗江法院。经过法院调解,出具了民事裁定书,约定双方应继续履行当初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可老孔仍没有配合过户,无奈之下朱先生准备再次求助法院。

得知对方要向法院申请执行,老孔自知理亏且迫于各方压力,最终同意配合过户。不久后,双方来到房管部门备案签字,房贷也如期发放了。

验房期间,细心的朱先生对照清单查看物品是否齐全,突然发现屋内的空调主机及通风口的设备均被拆除了。反复询问卖房人,老孔这才表示,“空调因为没钱支付,所以被拆除了,地暖锅炉也没安装呢。”对照当初中介公司对房屋全貌拍摄的录像,朱先生发现,屋内的物品变少了。

“我就是看中了你已经安装了中央空调、地暖等才考虑购买的,你这样实在是过分了。”朱先生质问老孔。多次协商无果,考虑到中间存在差价,且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了不便,朱先生又一次来到邗江法院。

买房人获数万元补偿

经法院主持调解,法官悉心释法明理,告知被告老孔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及其存在的过错。“既然交易时已经约定好了按房屋现状交付,就应当遵守承诺,擅自拆除中央空调属于违约行为。”

法院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对交付房屋内的物品已有约定,双方须遵守约定。鉴于此,法官提醒,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查明真相后,在法院主持公道下,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记者了解到,被告最终同意给付原告空调赔偿款2.5万元;此外,被告同意协助由锅炉卖家直接上门安装,并确认锅炉费用已经全部支付完毕,上门安装也无需支付额外费用,若因锅炉没有支付费用或安装产生费用,由被告承担。

至此,持续近一年的购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近年来,类似的购房纠纷时有发生,往往与交易中的一方缺乏诚信有一定的关系。该案的承办法官提醒,为了防患于未然,市民在购买二手房时,要对交付物品、房屋质量、支付方式、延期过户赔偿等进行详细约定,相关内容在购房合同中一定要呈现,避免日后吃亏。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关键词:
[责任编辑:h001]

资讯播报

联系我们:52 78 229 @qq.com

版权所有 重播新闻网 www.zhongboxinwen.com 豫ICP备17019456号-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