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具有严肃性,法律法规对于悔拍行为规定了不予退还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如情节严重还有可能构成拒执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在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在处理一起法拍房“悔拍”案时,却“破例”退还了大部分保证金,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
因妻子突发重病放弃竞得房屋,提起执行异议
日前,南京某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的案涉房产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
管某交纳15万元保证金后参加拍卖,最终成功竞得这套房屋。但在竞拍成功后,他却未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价款汇入法院指定的账户。该院只能对这套房屋进行第二次拍卖,并没收了管某15万元保证金。
按照司法拍卖规则,竞买人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而法院在这套房屋的拍卖公告中也进行了明确提醒。
但管某还是对此提出了执行异议。原来,在拍卖成交后,管某的妻子突发罕见重大疾病,治疗费用高昂,管某认为自己无力承担首付款和房贷,不得已放弃了已竞得的房产。他请求法院撤销告知书,并退还其交纳的15万元保证金。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明确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管某交纳的保证金因悔拍应不予退还。据此,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了管某的异议请求。
管某不服异议裁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官:并非出于主观恶意,体现司法“温度”
南京中院查明,管某的妻子确实被确诊为重症肌无力,后续治疗费用高昂。该院认为,管某竞得案涉房产后构成悔拍,影响执行标的及时变现,也有损当事人权益,应依法对悔拍行为进行惩戒。
但该院同时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系对于悔拍行为的原则性处理规则,旨在惩戒不诚信和恶意竞拍行为人,并弥补恶意竞买行为造成的损失。“在具体适用中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悔拍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等因素作出妥当处理,不宜一刀切地机械适用。”
南京中院执行裁判庭法官陈树年介绍,管某妻子确诊重病这一突发情况导致管某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活安排发生了其参加竞拍时所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其放弃购买已经竞得的案涉房产系为救治妻子生命,主观上并非出于恶意。如果机械适用上述规定,对于管某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既加剧了当事人的现实经济困难,亦不符过错与责任相一致的法律原则。
最终,法院根据管某的悔拍情节、过错程度及造成的损失,裁定由其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损失3.7万元,上述款项从15万元保证金中扣减后,退还管某保证金11.3万元。
“司法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人民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合情合理合法的裁判,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司法的‘温度’。”陈树年表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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