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将于5月起施行!违者或将面临处罚

2022-04-13 11:36:55    来源:济南日报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将于5月起施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近日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车主:购车后及时注册登记,并且注意行车安全,违者或将面临处罚。

根据管理办法,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到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向交管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交验车辆,并如实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证明。交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登记。电动自行车购买之日起30日内,注册登记前,驾驶人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姓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交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转移后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交管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因毁坏、遗失、灭失、报废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交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市车管所提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电动自行车号牌灭失或者严重损坏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交警部门将依法予以撤销,收回号牌。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管理办法,下月起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驾乘人员应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违者交警部门将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

驾驶拼装、改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责任编辑:h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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