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还能再向责任方索赔误工费吗?日前,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9月的一天晚上6点左右,陈某驾车行驶至南通海门南海路民生路口东侧地段时,与黄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车辆受损。交通部门认定陈某、黄某分别负主、次责任。
黄某向海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陈某、保险公司承担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庭审中,保险公司对于黄某误工费的主张辩称,事故发生后根据黄某提供的银行流水,其并未被扣除工资,故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此外,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1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其中载明黄某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左侧锁骨骨折、肋骨骨折为工伤。
海门法院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被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减轻或者免除。该案中,黄某是否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均不影响其主张误工费损失,故对其误工费的主张予以支持。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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