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将至,到了踏青郊游的时节。近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车主郊游时随意停放车辆,造成一名电动三轮车主受伤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最终,法院判令该路段20辆违规停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2万余元。
车辆路边违停,路过骑车人受侧翻受伤
2021年4月的一个周末,阳光明媚,春风渐暖,徐某驾车带着妻子和孩子去郊外踏青赏春。行至目的地,见不少人为图方便将车随意停在路边,他也将车停在了非机动车道上。
杨某骑着电动三轮车沿该道路行驶,因非机动车道被徐某等游客的私家车违规占用,不得不借用机动车道行驶。因操作不当,电动三轮车发生侧翻并与前方冯某驾驶的正在等红灯的小轿车发生碰撞,致杨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无责任,徐某等20名占用非机动车道的违停车主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之后,杨某为治疗花费大量费用,而徐某等违停车主则认为自家车辆并未与杨某发生直接碰撞,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协商未果后,杨某将冯某、徐某等21名车主及11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判决:20辆车投保保险公司赔偿42万余元
沛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等20人因违规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并造成杨某受伤负事故次要责任,冯某无责任的责任划分合法,对此责任认定书予以确认。
因徐某等20位车主皆依法购买了交强险,且杨某的各项损失未超过各车辆交强险限额之和,故原告损失由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20193元。
承办法官表示,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停车,则要开启相应的警示车灯,并设置相应警示标志。否则,违规停车不但会被罚款,一旦引发交通事故还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甚至需承担刑事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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