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投资”为名义,实为“借贷”的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经调解最终达成了协议。
2021年4月,章某与付某签订合同,约定章某向付某投资2.1万,由付某代为买进与销售300件裙子,付某承诺裙子售出后章某能拿回的投资本金和每件不低于140元的利润。同时,双方还约定,付某如果未能按期向章某归还上述款项,则需承担200元/天的利息。
之后,付某果然将这批裙子全部售出,章某认为其应返还投资本金和利润共计4.2万元,但付某未按约定支付款项。于是,章某于2022年1月底起诉至常熟法院,要求判令付某向其返还相应款项。诉讼中,付某认可收到了章某的“投资款”2.1万元,但辩称章某起诉金额过高,要求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发现,虽然章某与付某签订的合同为投资合同,但章某实际并不参与付某的经营管理,且仅享有固定利润而不承担经营风险,双方应为借贷关系。该案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付某向章某返还2.1万元及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利息。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随着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行为的严格规制,部分出借人巧立名目,以投资款形式来出借款项,以期寻求高息,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法官提醒,法院对借贷关系中的高息部分依法不予保护,切勿为了利益而最终得不偿失。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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