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3月16日讯(记者 高峰)一消费者在网上购买了8000多元的“滋补茶”、“泡酒茶”,发现是三无产品后向商家索要十倍的赔偿,这一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作为一名消费者,有权向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而不需要鉴别其购买食品是否以获取惩罚性赔偿为目的。宿迁中院3月15日通报了这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某日,陈某在某公司的某网络平台上购买滋补茶(250g)8件以及泡酒茶(500g)8件,共支付货款8632元。后某公司按照陈某指定的地址将货物邮寄,由陈某签收。
陈某收到货物后发现商品包装盒上无任何产品信息,于是询问某网络平台客服人员,客服人员回复“标签可能忘记贴了”。陈某遂怀疑涉案产品是三无产品。陈某在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开发的“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信息系统”中进行查询,未查询到产品的相关数据。陈某在中国质量新闻网查询到《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10月全国未获准入境食品化妆品信息》,该表所列未准入境的食品在进口检验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都已依法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陈某遂起诉,主张某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属于不合格商品,要求某公司退款,并应当按照订单金额的十倍进行赔偿。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将案涉产品作为可供食用的农产品进行市场销售,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没有证据证明陈某购买食品是为了将该食品再投入市场获取利润的情况下,应认定陈某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中的“消费者”,有权向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而不需要鉴别陈某购买案涉食品是否以获取惩罚性赔偿为目的。陈某基于某公司向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事实,有权要求该公司按照货款十倍金额向其赔偿86320元。
另外,鉴于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防止再流入市场,不应由陈某向某公司返还,而是直接予以收缴销毁为宜。
于是,法院作出判决:一、解除某公司与陈某于2020年3月27日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二、某公司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退还货款8632元;三、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某86320元;三、对陈某从某公司购买的滋补茶(250g)8件以及泡酒茶(500g)8件予以收缴和销毁。
法官就此案点评说,本案是一起基于索赔动机通过网络购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购买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生产者、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所谓职业打假人虽然主观上存在获得惩罚性赔偿以谋取私利的目的,但是从其行为的社会效果看,有利于遏制制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制裁不法生产者、经营者并维护诚信经营者的利益,有利于维护公平交易和竞争秩序,进而维护食品安全。
当前我国正在全面建设高水平小康社会,“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空前关切,但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恶性事件仍有发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立法机关在食品安全法中建立健全对制售不安全食品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机制,严厉制裁假冒伪劣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维护食品安全,提升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在此背景下,个人维权与相关部门执法相结合,更有助于构建维护食品安全的双驱动机制,消除食品市场治理的盲区。
鉴于此,应从维护食品安全的角度出发,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作出合乎形势、合乎社会公共利益的理解,对个人维权行为,包括知假买假、职业打假,应态度鲜明地予以肯定性评价,而不应纠缠于“是否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是否知假买假”“是否职业打假”等话题陷阱上。
校对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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