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湖北出台了三项配套制度。近日,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组织制定并以湖北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名义印发了《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评选办法(试行)》(上述三个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
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30万元以下案件,可通过简易程序评估认定。同时,《调查办法》明确,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具体承办辖区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工作。为解决案件办理周期长、个别案件久拖不决等问题,《调查办法》规定,调查部门或机构应在决定启动调查之日起90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过程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磋商、诉讼、损害修复、修复效果评估等阶段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应当主动公开、可以公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情形,并规定了公开的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条件、答复期限等。其中规定,信息公开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发布机制,公开下列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主要结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主要结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结果;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结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开办法》的制定出台,有利于充分保障群众对此项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提高政府公信力。
《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评选办法(试行)》是湖北省先行先试、在全国率先开展的一项制度探索。《案例评选办法》规定,典型案例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典型案例评选工作,制定评选标准并组织实施。典型案例评选结果向全省通报,通过媒体公开发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改革任务之一,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18年试行以来,我省积极推进改革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取得了有益经验和积极成效。在制度建设方面,湖北在“三个办法”制定出台之前,已初步建立了“1+6+1”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制度体系:“1”即湖北省改革实施方案,“6”是指《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等6项配套制度,后一个“1”是指《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践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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