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2月20日讯(记者 刘浏)内蒙古准格尔旗的某物流站内,有一宗“大牌”货物在此滞留了近一年之久,发件人和收件人均唯恐避之不及。究竟为何?其中缘由还得从一只保温杯说起。
这个保温杯是本土品牌,在国内市场享有较高的声誉,受到不少客户的青睐,可谓“大牌”。2020年3月,准格尔旗A商贸公司成功获得一笔订单——为他人提供该品牌保温杯。为谋取非法利益,A商贸公司股东陈某某、法定代表人胡某某不从正规渠道采购,而是提供该品牌某型号保温杯样图并委托浙江省苍南县B工艺品公司生产假冒保温杯,再转手交付给采购商。A商贸公司实际交付4500只保温杯,非法经营数额70万余元,实际获利却高达48万元。
尝到了甜头的A商贸公司于2020年6月份故伎重施。在成为某管理公司的供应商后,再次委托B工艺品公司生产假冒保温杯。2020年9月份收到全部货款9万余元后,B工艺品公司即将1754只假冒保温杯发往了准格尔旗。
不料,由于了解到先前案值70万余元的假冒保温杯交易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A商贸公司因害怕被查处而拒收物流,货品被退。而B工艺品公司认为自己已经收到了货款,该宗货物应该归A商贸公司所有,同样拒收。该宗货物再次被运回内蒙古准格尔旗。最终因无人认领而在物流站长期滞留。
2021年8月31日,公安机关查明了A贸易公司第一笔70万余元的假冒保温杯交易,将案件移送通州湾示范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承办人、该院检察长曹卫星详细阅卷后,通过讯问陈某某、胡某某以及询问证人,敏锐地发现有犯罪事实被遗漏。
曹卫星第一时间督促、指导公安机关进一步固定证据,将滞留在物流站的涉案保温杯全部扣押到案。经审查,检察机关依法追诉这一笔犯罪事实;针对陈某某、胡某某到案情况不明的问题,通过询问侦查人员和相关证人等方式自行补充侦查,准确认定二人具有自首情节。审查起诉阶段,被告单位和二被告人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罪量刑意见没有异议,自愿认缴罚金共计150万元。
近日,该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罪量刑意见均被法院采纳。
校对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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