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一男子在实名办理银行卡出售给诈骗分子后,产生“黑吃黑”的想法。其通过银行卡绑定手机银行APP和支付宝,从银行卡转入的赃款中偷偷转出部分钱款占为己有,“套路”了诈骗分子,最终也“套牢”了自己。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售卖银行卡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1年3月至8月期间,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按照对方要求办理了5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2500元。上述银行卡被用于非法支付结算资金额计133万余元。其中已查明13名被害人被骗金额约39万元。
王某在出售银行卡之前,就打起了“黑吃黑”的小算盘,将5张银行卡都绑定了手机银行APP和支付宝。2021年8月18日,王某的老板向其借钱,而此时王某通过手机银行APP得知,其中一张银行卡于两日前进账16万余元,遂通过支付宝将该该银行卡内的2万元转账给老板。
2021年9月9日,王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还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同时,王某退出非法获利的2500元以及被窃赃款2万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王某同时具有坦白和自首情节,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和非法获利,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承办法官刘华提醒:我国正严厉打击“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广大市民切记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不仅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还会让自己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此外,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后即丧失对银行卡及卡内钱款的占有和支配权,明知卡内钱款是他人财产,仍转移侵吞,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不管卡内钱款的性质是什么,都触犯了盗窃罪,要接受法律的制裁。通讯员 朱慧青
校对 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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