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一名通信运营商员工利用工作之便,使用客户新办理的手机卡号码注册各类APP账号,非法获利1.4万余元。最终,该员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该案承办法官提醒,出售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相关行业的员工切勿为了不法利益而泄露、出售客户数据。
运营商现“内鬼”,非法获利1.4万余元
王某在被派遣至某通信运营商工作期间,从事为客户上门办理手机卡服务。客户以网络下单或电话下单的方式预约上门开卡服务,王某在接单后携带相关设备前往客户指定的地点。
王某在开完手机卡之后,以验卡的名义,将客户新办理的手机卡插入自己的手机之中。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他通过微信群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发送给上家,上家使用该手机号码申请注册各种社交软件、网购平台、短视频平台等各类APP新用户。王某收到验证码后,再将验证码发给上家完成注册。
每注册成功一个新账号,王某可获得几元至二十几元不等的“好处费”。2021年5月至7月间,他通过这种方法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
提供服务时获得个人信息,依法从重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通信运营商员工身份‘动手脚’,出售的客户手机号码及验证码符合‘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该案承办法官朱庆海表示,值得指出的是,王某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是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依法应从重处罚。
秦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具有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据此,该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办新卡时使用自己手机验卡
“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已形成黑灰产业链,犯罪分子从收集、提供、交易、交换等各个环节分工合作,‘利益共享’,且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相交织”,朱庆海表示,这些情况使得相关犯罪进一步扩散蔓延,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与财产安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对此,他建议消费者在办理手机卡时,一定要紧盯业务员的操作流程,尽量使用自己的手机验卡,防止信息被盗,如各类APP账号非本人注册应及时注销或更改密码。另一方面,各通信运营商应加强员工的教育监管,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规范相关服务流程。
朱庆海还提醒,通信、物流、银行、电商等行业的员工应不断强化法律意识与职业操守,充分认识到出售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切勿为了不法利益而泄露、出售客户数据。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秦法宣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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