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2月9日讯(通讯员 贡淑婷 林嘉欣 记者 万凌云) 经丹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盗窃案一审宣判,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企业149万余元的吴某,近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2月9日,丹阳检方介绍,今年35岁的吴某曾是丹阳某公司的一名驾驶员,负责接送员工上下班以及公司部分车辆的维修工作。原本生活得还算安稳,但谁曾想他却染上了赌博恶习,不久后便债台高筑。为还清债务,他打起了虚报车辆维修费的主意。
“公司的消防车、扫地车等车辆的维修工作都是我负责,一般情况下如果有车需要维修,车辆所属部门的负责人就会通知我,我再送去汽修店修,之后回单位报账。”到案后,吴某供述。考虑到事后报账公司一般会将钱款直接打给汽修店而自己不能直接收到钱,他随即想到了预支借款这一招。
2019年9月左右一天,吴某伪造了公司有扫地车需要维修的相关凭证材料,并直接在凭证材料上模仿相关部门负责人的字迹进行签名。之后,他将伪造的借款凭证材料送到财务部门并成功预支了借款。
款项到账后,为将借款冲抵掉,他又联系了A汽修店的负责人陈某。期间,让后者给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诺贴给对方13个税点作为“好处费”,陈某同意。“然后我就让陈某虚开了一张价税合计47000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5000余元,并让她在我伪造的扫地车的维修清单上加盖了A汽修店的公章。”相关材料到手后,吴某开始进行下一步动作。
“通常情况下,车修好后,我自己要先在汽修店开的发票上签字,之后再先后找车辆所属部门负责人、审计部门人员、总经理签字,然后才可以去财务部门报账。”吴某交代。但由于并不存在真实的维修业务,维修清单也系自己伪造,因此他并不敢找扫地车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便又一次在发票上伪造了签名。
接下来,吴某拿着发票到审计部门,工作人员见到领导签名后不疑有他,直接在发票上签了字。随后,他再次顺利拿到总经理的签名。最终,拿着假的维修清单和“签名齐全”的发票,他到财务部顺利冲抵了借款。
轻轻松松几万元便到了手,且整个过程十分“流畅”,吴某此后一发不可收拾。就这样,在一年不到的时间内,他采用虚构扫地车维修费用的借款事项、伪造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预支借款,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冲账等手段,共计作案22次,向公司虚报维修费用149万余元,被挥霍一空。
2021年6月底,公司财务部门整理报销发票时发现了吴某提交的发票存在签名造假的情况,随即报了警。
2021年8月,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吴某提请批准逮捕,丹阳检方综合其主观故意、行为对象、手段方式等,依法改变定性为职务侵占罪,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年10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该院认为,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其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形,该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对其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获法院采纳。
案件判了,犯罪预防仍需继续。记者了解到,丹阳市检察院在精准打击犯罪的同时,主动与被害企业、属地镇政府建立常态化三方联络机制,通过开展检察官进网格、护航民企月月行等活动提供法治体检,帮助企业进一步筑牢生产经营风险防范“防火墙”。
结合案件承办检察官提醒:为了一己之私而贪单位公款,自以为手段高明神不知鬼不觉,却终究逃不脱法律的制裁。同时,企业经营人员应注重员工法治教育,切实提高企业内部风险防范能力。
校对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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