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子女满三周岁前,每年要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
11月23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以下简称《决定(草案)》)。
据了解,此次修改属于部分修改,与现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比,《决定(草案)》修改17条,增加5条,删除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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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年可各休10天
《决定(草案)》提出进一步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设立父母育儿假。
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视为出勤。
除了育儿假,《条例(草案)》还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此外,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2拟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同时取消社会抚养费
优化生育政策,是此次条例修改的重点。会议上,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阚全程作《决定(草案)》的说明,阚全程表示,在优化生育政策方面,规定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决定(草案)》明确,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生育三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夫妻,可再生育一个子女。同时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与社会抚养费相关的处罚规定。
据了解,删除取消社会抚养费,此前已有相关规定,今年7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社会抚养费作为一种限制生育意愿的经济措施,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3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夫妻,要给予全方位帮扶保障
《决定(草案)》明确,计划生育家庭继续享受现有的奖励扶助措施。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夫妻,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给予全方位帮扶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且女方年满四十九周岁的夫妻,在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时或者住院期间发放护理补贴。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参照执行。
梳理
有省份规定,子女在6周岁前,父母每年各有10天育儿假
关于我省可能要有育儿假的消息传出后,引发大家关注,其实育儿假并非河南独创,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制度。
从已公布的修订计生条例来看,许多地方都把增设育儿假写入其中,提出时间不等的假期天数。
海南:夫妻抚育0~3岁子女期间,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每年给予双方各10日共同育儿假或者给予夫妻任意一方每天1小时的育儿时间,直至子女年满3周岁止。
四川:子女3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可一次休完,也可分多次享受,育儿假视为出勤。
安徽:在子女6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观点
适应我省人口发展变化形势,修改《条例》很有必要
为何要在此时修改《条例》?
阚全程在作《决定(草案)》的说明时表示,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作出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科学决策。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优化生育政策、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等内容作出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我省人口发展变化形势,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改,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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