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有危险场所影响?必须公示

2021-08-13 16:06:03    来源:南方日报    

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要求商品房销售时必须公示范围内危险场所、规划的路桥、隧道、变电站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情况及其建设行为可能造成的影响等。

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集中公示和警示相关信息,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定的网站公示。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公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而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经纪服务授权委托书等。

同时,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层数、户型详图,以及公共配套说明、地下停车位平面图和停车位配比等也需要公示。

通知还提出,可能影响居民生活的公共配套设施因素所在位置也需要公示,包括垃圾分类收集房、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等垃圾处理设施,配电房、燃气供应站、公共厕所、化粪池等信息。

同时,通知还强调要公示项目周边影响因素。包括项目红线外1000米内油气库站、危险品仓库及其他危险场所。项目红线外100米内高压线路、微波信道、无线通讯基站及其他辐射源。项目红线外200米内规划的路桥、隧道、变电站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情况及其建设行为可能造成的影响。

通知还要求规范信息公示要求,比如对尚未建成招生的学校、幼儿园及尚未建成运营的机场、火车站、地铁站等要明确告知购房人存在不确定性,不得欺骗或误导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可无理由退房”方式销售的,应明确退款时限。

[责任编辑:h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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