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水资源短缺的形势更加严峻,迫切需要进一步强化节水制度措施,保护珍贵的水资源。7月30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了解,修改决定涉及《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三部地方性法规。
“修改决定明确了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推进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
在完善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方面,明确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双控”制度,强化南水北调、引滦入津等工程的运行和保护,将淡化海水、再生水、雨(洪)水等纳入水资源配置。
在完善节水措施方面,明确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采用节水型工艺,安装使用节水型设施或者器具。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明确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动节水载体创建。同时,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增强全民节水意识。
在明确行业主体责任方面,明确洗浴业、水上娱乐业、游泳场馆、人工滑雪场和高尔夫球场等特殊行业,应当建有并使用节水设施。明确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非生活用水户,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或者经测试发现不合格未整改的,在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由节水主管部门约谈其负责人,并限制其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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