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某为赚取佣金,在明知他人有可能实施网络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仍为他人提供通讯传输等帮助。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对颜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进行宣判,判处颜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20年9月,颜某通过网络微信群结识陈某(另案处理),颜某在明知陈某有可能实施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按照陈某的指示租赁房屋、购买电脑、安装宽带,并接收陈某邮寄的插卡设备以及数张手机卡。2020年10月,颜某将陈某提供的手机卡插入设备中,同时让陈某远程操作电脑实施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颜某从陈某处获得违法所得共计5.2万余元。
经查,陈某利用颜某接入网络的手机号码进行电信诈骗活动,共致使4名被害人受骗,诈骗数额达1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颜某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仍为他人提供通讯传输等帮助,违法所得5.2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全案,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周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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