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湖北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省乡村振兴局 、省军区动员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联合发文,深化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13条,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
第一条:深化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实施期限延续至2022年4月30日。
第二条:深化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减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6%),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
各地可采取后台数据比对方式,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
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
第三条:实施以工代训扩围政策
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代训的,根据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的各类企业纳入补贴范围。
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
第四条:实施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政策
对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长江禁捕退捕渔民、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培训的,在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的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第五条: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
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
参保职工中的退役军人,其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年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实施就业见习补贴提前发放政策
支持企业扩大就业见习岗位规模,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
第七条: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
对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从申领的次月按月发放,发放不超过6个月。
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
第八条:实施企业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有条件的地方,对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
对小微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吸纳脱贫人口,或企业招用退役1年以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第九条: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力度
降低小微企业申请门槛,小微企业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调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调为8%。
对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
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全额贴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地方财政贴息)。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电子化审批推进力度,逐步实行全程线上办理。
第十条:稳定和扩大毕业生就业渠道
各级事业单位2021年空缺岗位继续主要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可面向湖北高校及湖北籍高校毕业生开展专项招聘。稳定“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加快各类政策性招录(聘)实施进程。
适度扩大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
稳定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突出各级各类学校毕业生征集,提高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征集比例。
第十一条:优化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简化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推动取消应届高校毕业生报到证,对非公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取消由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的环节。
第十二条:加大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力度
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精准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补贴、场地支持等扶持政策。将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
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选择灵活的缴费方式,在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缴费。
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力争实现每个县(市、区)城区至少建设一个零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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