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小区的增多,群众对物业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基层物业管理工作力量不足的现象日益突出。8月12日,湖北日报全媒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各社区居委会将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业主委员会(小区物业自管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10月底前,所有街道和县城城关镇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下设工作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原则上党员人数应超过半数,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主任一般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兼任,副主任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其他成员兼任,委员可由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居民小组长、居民代表、下沉党员干部、社区民警、社区律师、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等担任。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自愿、无偿的意愿,具备较好政治思想素质,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群众公认,有一定议事、协调、组织活动的能力,热心为居民服务,其中应有具备法律、财务、环境和物业专业知识的人员,具体人选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各方意见后提出,社区党组织把关,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包括宣传环境保护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居民遵守社区居民公约、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生活垃圾分类等制度规定,引导居民依法有序参与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协助社区发动业主做好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等工作,建立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档案;协助社区督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履行职责(服务合同),定期公布维修资金使用、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以及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建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监管制度,对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予以事前把关;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联动”工作,督促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时落实;协助社区做好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收集、反映、处理环境和物业管理有关问题,定期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对无物业服务的老旧小区和暂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的住宅小区,组织业主通过民主协商方式成立物业自管组织解决物业管理事项;社区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与环境和物业有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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