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办、省税务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全流程监管的若干措施》提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违规建设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有效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强化项目立项管理。严格项目核准审批,严禁不按规定程序将其他建设项目调整为房地产开发项目。严格落实项目准入制度,严禁为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项目核准手续,严禁房地产开发项目占用重要生态功能区,严禁以旅游休闲养老等名义占用重要生态资源、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
规范土地供应管理。推进落实购地资金专户管理,加强购地资金审查。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及供应管理,严格落实“统一实施征收、统一安置补偿”要求,做到净地收储。严格落实净地出让制度。
做好项目规划管理。严格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条件,明确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技术指标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求。规划条件一经出具,严禁擅自调整或变更。
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负有“第一时间发现”责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查处。
严格房屋销售监管。各地要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审批标准,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全面推广实施预告登记、探索现房销售等模式,切实保障购房人权益。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落实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不得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依法严厉打击房地产企业囤地炒地、捂盘惜售、违规预售、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以学区房等名义炒作房价。
加强房屋交付管理。各地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约履行商品房合同交付责任,确保所交付商品住房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约定,防范延期交房问题发生。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应由购房人自行缴纳的税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得将代收税费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为商品房销售和交付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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