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8日从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该局联合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成都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和成都市公安局等9部门下发通知,从加强住房租赁市场资金监管、严格房源发布、网签备案畅通纠纷调处渠道等六个方面入手,加强租赁市场规范管理工作。
在从业主体管理方面,首先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各区(市)县履行企业登记注册职能的部门要及时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等方式将相关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推送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破产、倒闭、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住房租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3年内不得担任住房租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
房源发布方面,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发布成都市住房租赁房源信息的,应当符合4个条件。包括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房租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报送开业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已备案,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数据已入库;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其他被主管部门限制发布房源;已按规定开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同时规范发布房源信息。
在网签备案方面,统一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当事人规范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强化租赁登记备案,提高网签备案效率等。需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租赁资金要纳入监管,同时规范租赁金融业务。
在畅通纠纷调处渠道方面,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在经营场所、房源信息展示页面、租赁合同中明示投诉处理电话,承担租赁纠纷主体责任,妥善处理租赁投诉、化解矛盾纠纷。此外,建立多元调解机制。
据悉,在部门联合监管方面,市场监管部门要依职能加强监管。将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住所等工商注册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依法查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等。
此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依职能加强监管。包括,完善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为房源发布主体和当事人提供房源核验服务;对存在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扣减信用分、列入机构黑名单等措施等等。(记者 刘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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