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4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公告,对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作出相关安排,其中将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的市值要求进行调整,市值门槛有所降低。
2018年4月,国办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对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七大领域的创新企业在A股上市开辟新通道,为有意愿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的创新试点红筹企业(简称红筹企业)提供路径,促进创新创业,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按当时规定,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如A股上市,市值应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而根据证监会此次发布的最新公告,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的市值要求调整为符合下列标准之一: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市值200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存在协议控制架构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中国证监会受理相关申请后,将征求红筹企业境内实体实际从事业务的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意见,依法依规处理。
对尚未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境内上市,应在申报前就存量股份减持等涉及用汇的事项形成方案,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联系我们:434 921 46@qq.com
版权所有 重播新闻网 www.zhongboxin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