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破产管理人一般由谁担任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个人,也可以担任管理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实行的是管理人名册制度,中、高级人民法院通过编制管理人名册确定本地的管理人队伍。
二、
破产管理人费用收费标准是多少?
破产管理人费用收费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2.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
破产企业管理层的责任有哪些
找法网提醒您,破产企业管理层的责任有:
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
3.参加民事活动。破产管理人有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
4.破产财产清算。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
5.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6.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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