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包括的内容
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3、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二、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保护的完善建议
1、完善立法,充分保障自主选择权
如今,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电话购物、邮购等消费方式多种多样,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就要完善立法,让选择权有可靠法律依据和保障。在此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关于选择权的立法完善主要有:一是草案第九条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二是草案第十条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这样的规定即肯定了消费者享有广泛的自主选择权,同时又提供了法律保障。
2、健全政府的监管体制
从实际情况看,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经营活动的监管职责,对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必要的。在此次的修正案草案中,明确规定了行政部门处理申诉的七日期限,这对于有效处理消费者的案件是非常有利的。在保护消费权益方面,还需要政府各个相关部门,如工商、价格、质量监督等从各自不同职能的角度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和监督,实现工商、价格、质量监督等部门的有机结合和统一。
3、充分发挥消协的作用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无论是事前预防的宣传教育、事中的监督建议,还是事后的帮助救济,都需要充分发挥消协的职能作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赋予消协的职能还有待完善,在此次的修正案草案中,第十三条增加了两项职能:一是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合理消费,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二是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同时,草案第十九条明确了消协的公益讼诉地位,即“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不仅从立法上加强了消协的职能,也提升了消协的地位。消协应积极教育宣传,提高消费者的自我权利意识,同时,消费者也应当自觉强化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消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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