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福建省药监局通报一起行政处罚案。厦门帝尔特企业有限公司因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661.2元,并处罚款2万元。
3月2日,福建省药监局厦门稽查办接到举报,称厦门帝尔特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尔特)委托维露奇(厦门)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露奇)生产的化妆品爱得利泡泡洗手液(批号:307 210109)查询不到产品备案信息。
3月4日,福建省药监局厦门稽查办执法人员对维露奇生产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爱得利泡泡洗手液未取得备案,维露奇已于2021年3月22日公告注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4月11日,帝尔特负责人接受调查询问,确认爱得利泡泡洗手液系帝尔特委托生产。帝尔特提供了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委托加工协议、产品购销合同、产品销售台账、产品进出台账、出货单、召回通知、关于退货的说明、退货单等有关证据材料。
福建省药监局厦门稽查办认为,帝尔特上市销售批号为307210109爱得利泡泡洗手液未备案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属于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5月30日,该办根据《行政处罚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帝尔特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帝尔特召回的爱得利泡泡洗手液460瓶,没收违法所得661.2元,并处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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