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自北京 “AI换脸”曾引发公众广泛关注,民法典实施后,用明星照片制作“换脸”视频,是否侵害其肖像权?
6月20日,“民法典与文化传媒行业发展研讨会”举行。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会副会长、曾参与民法典编纂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在会上介绍,只要达到损害人格尊严的程度,对任何人的肖像权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进行侵害,都是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为何明确保护自然人声音?
声音潜在经济价值被认识
南都记者关注到,去年4月,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专门新增有关信息技术伪造的规定,同时明确对自然人的声音也同样适用。
谈及增加这项规定的原因,张新宝解释,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存、人格尊严、自由等,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民法典第4编“人格权”,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的政治社会等方面的权利。
“自然人的姓名、肖像是用于区别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的表象信息符号,同时承载人格尊严和个人安全方面的利益。”张新宝称,正因如此,传统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都对自然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予以保护。
张新宝进一步介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的声音对于个体的区别意义以及附加的人格利益和潜在经济价值被认识到。因此,法律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使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是否对肖像权经济利益保护审议中曾引争议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对肖像权的保护也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第1019条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张新宝称,从民法通则以来,我国民事法律一直都有保护自然人肖像权的规定。审判实践中也有大量的案例,这次立法中对肖像权的保护以及肖像权的定义等,并没有实质的争议。
但张新宝也提到,审议中,学界也有少数人强调肖像权的商品化问题,要求对肖像权的经济利益进行保护。“但考虑到本编人格权是保护人格利益的,因此这样的观点并没有被采纳。 ”
在具体实践中,如何界定丑化、污损及侵害的边界?用明星照片制作“换脸”视频,是否侵害明星肖像权?
张新宝称,法律规定禁止“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受害人并不区别一般公众与明星,只要达到损害人格尊严的程度,对任何人的肖像权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进行侵害,都是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至于换脸,也有可能是为了侵害肖像权人潜在的经济利益,属于违反了法律关于肖像‘许可’的规定,应当按照侵权责任处理。”张新宝称。
被“换脸”后如何处理?
可依据民法典维权
南都记者关注到,除娱乐性质的换脸视频,色情产业也已成为“换脸”重灾区。备受关注的韩国“N号房”事件中,警方调查发现多个“色情换脸”聊天室,内有大量韩国女子偶像的换脸照片和视频。
民法典实施后,被“换脸”的明星可否依据民法典维权?
张新宝称,“换脸”不是一个民法术语,民法不可能对各种具体行为方式加以规定。至于“换脸”侵害了任何人的肖像权或者其他人格权,应当按照民法典上述规定处理。如果“换脸”同他人的“脸”去卖淫,可能侵害被“换脸”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以及人格尊严,侵权人应停止侵害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记者 刘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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