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记者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获悉,《河南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近日出台,针对我省伤残评定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伤残抚恤工作。
《细则》总体框架包括总则、残疾等级评定申报、残疾等级医学鉴定、伤残证件管理及抚恤关系转移、抚恤金发放等7个部分。
根据《细则》,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残疾等级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2007年8月1日之后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应在3年内提出评残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不予受理;2020年2月1日(不含)前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公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年内提出评定申请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受理。2020年2月1日(含)以后受伤的,不予受理。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必须是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因病不能评残;调整残疾等级,必须是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并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发生变化,与已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无特殊情况的应当在新评、补评或调整的1年后再次提出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此外,《细则》还进一步明确了申请人应提交材料、残情鉴定机构指定、异议处理、费用承担、抚恤关系转移办理、抚恤金发放等事宜。设计制定《残情医学鉴定委托书》《伤残人员证件变更审批表》《退役残疾军人抚恤关系迁入备案表》等表格式样,实现全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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