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1日12时04分许,续某驾驶陕K73XXX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沿榆林市集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集运路中油延长门前路段处时,车辆撞于由东向西过马路的行人李某,造成李某受伤及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葛某驾驶陕KF9XXX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陕K7XXX挂正康宏泰牌重型罐式半挂车)违法停在集运路危化车专用车道。
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队务会研究认定:续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及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之规定;
葛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之规定;
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续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建议葛某和李某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温馨提示: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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