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村集中式、分散式供水工程供水价格这样算

2022-04-27 11:02:05    来源:大河报    

4月26日,记者从河南省发改委获悉,省发改委与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意见》,对农村供水价格、水费计收管理等进行了明确。

城乡一体化,农村集中式、分散式供水工程供水价格这样算

《意见》表示,对不同工程类型的农村供水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同一工程在供水范围内应执行统一的水价标准。

在城市一体化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方面,《意见》明确,以城镇(含县城、乡镇,下同)水厂为水源,通过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或与农村原有供水管网连通的方式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的地区,向农村供水的价格执行所在城镇的水价标准,并逐步推行居民生活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有条件的城乡一体化供水地区,可在并网初期对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价格优惠,逐步过渡至统一的城镇水价。已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网尚未覆盖的农村地区,不随水费征收污水处理费。

具备完整制水设备和输配管网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由工程经营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下同)与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协商确定供水价格。当地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农村集中式供水区域指导价,具体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参照相关规定,区分不同工程类型、供水区域特点、供水规模、设计供水能力等,在成本监审(调查)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制定区域统一或分区域分类别的农村集中供水指导价。

农村分散式供水工程,则由工程经营单位与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按照实际发生的供水成本,通过村民民主议事机制协商确定供水价格。

供水成本、调价过程等情况要通过“四议两公开”制度告知用水户

在农村供水价格机制方面,《意见》明确,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按照“促进节约、补偿成本、公平负担、保障运行”的原则制定价格,非居民用水按照适当盈利的原则制定价格,总体价格水平(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下同)原则上不高于所在城镇。

现行水价高于所在城镇的,应结合供水成本情况逐步降低。山丘区和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等地区以及取水成本高、引调水距离长、人口密度和供水量低的农村供水工程,因水价低于运行成本导致水费收入不能维持工程正常运转的,地方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实际对工程维护给予适当补助,促进工程正常运行。

《意见》明确,要健全农村供水水价调整机制,农村供水工程应根据供水成本变化,充分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供水价格。供水成本、调价过程等情况要通过“四议两公开”制度告知用水户。

此外,农村供水要建立分类分档水价制度。《意见》表示,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逐步建立和推广农村供水分类分档水价制度,理顺居民生活与二、三产业用水比价关系,合理确定各类各档水量、水价。暂不具备分档计费条件的地区可先实施分类计费,对供水范围内企业、商场、集贸市场等工商业经营主体执行非居民水价,并随计量表具更新、智能化管理能力提升逐步推行分档水价。

完善用水补助政策,为经济困难家庭用水提供有效保障

《意见》提出,计量设施完善但供水规模利用率较低的农村供水工程可根据运营情况,探索建立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制度。计量水价按单位供水动力费、药剂费等变动成本确定,基本水价可按照补偿工程管理、维修等固定开支的原则确定,也可参照计量水价标准执行。

两部制水价的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两部分,基本水费=基本水价×基本水量,以年、半年或季度为周期收取,收费周期内用户未实际用水的,可免收基本水费;计量水费=计量水价×(实际用水量-基本水量),收费周期按照当地现行模式执行,实际用水量低于基本水量时仅收取基本水费,不再收取计量水费。

《意见》还提出,要完善用水补助政策,农村供水工程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免费水量、水价优惠、水费补贴等方式,为经济困难家庭用水提供有效保障。

禁止擅自提高水价,禁止把免收水费作为村两委换届选举承诺事项

在水费计收管理方面,《意见》提出,农村集中供水要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制度,禁止敞口用水和免费供水。新建和改扩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应按要求配置计量设施,实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暂未安装分户计量设施的,应加快安装水表、实现计量到户,并逐步取消以年、季、月为周期收费或以户为单位收费等各种形式的包费用水。

同时,农村供水工程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水价、水费政策,在经营网点、村委会的显著位置公示水价标准、收费方式和举报监督电话等信息,经营单位、供水价格等发生变化时应至少提前30天进行公示。禁止擅自提高水价、变相提价、搭车收费、捆绑收费、自立项目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把免收水费作为村两委换届选举的承诺事项。

[责任编辑:h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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