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将从4月1日起开始执行。
调整后,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保留四个档,分别为2030元、1960元、1810元、1660元,平均值为1865元。其中:执行第一档有6个区(厦门6区均在第一档),执行第二档有24个县(市、区),执行第三档有31个县(市、区),执行第四档有22个县。
与之前标准相比,各档平均值平均增幅为14.59%,年均增幅6.24%。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设四个档,分别为21元、20.5元、19元、17.5元。与调整前相比,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平均值平均增幅为14.59%,年均增幅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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