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记者从省法院获悉,近日,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甘肃首例“高空抛物罪”案,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21年3月21日晚9时许,陈某酒后回到位于四楼的家中,因琐事与妻子发生争吵。陈某心中怒气难消,遂将家中两盆花从窗户向外扔出,致使刘某某停放在楼下的轿车受损。受害人报案后,在公安机关对群众提供的线索排查过程中,陈某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时自愿赔付被害人财物损失。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为发泄怒气,不计后果,从所居住建筑物四楼向人、车共行的道路抛掷花盆,致楼下停放的车辆多处部位受损,应属“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高空抛物罪。本案财物损害明显,社会危害性严重,综合本案犯罪事实,考虑社会危害程度及全部量刑情节,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高空抛物已入刑,不再是‘出了事才有事,不出事就没事’的行为。”据办案法官介绍,该案系“高空抛物”入刑以来,甘肃省首例以“高空抛物罪”定罪的案件。随着高空抛物案件频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数量不断增加,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为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犯罪行为,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增设了“高空抛物罪”,高空抛物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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