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波关系民生的条例正在路上!今后,平台经营者应为网约车、外卖或者快递等从业人员提供商业保险保障;个人违反南水北调保护条例进行放生或被罚款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河南省绿色建筑拟新增建筑、水、电气等运行要求;河南把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入法”……
昨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郑州召开,会议将审议《河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河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等。
数字经济
平台应为外卖或者快递等从业人员提供商业保险
数字经济已经成为驱动经济发展日益重要的新动能,其发展壮大需要法治保驾护航,本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的说明。
其中明确了数字经济从业人员保障内容,具体为数字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并接单,提供网约车、外卖或者快递等劳务的,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平台就业特点,为从业人员提供多样化商业保险保障,防范和化解其职业伤害风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一《条例(草案)》还明确,平台经营者未对数字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提供商业保险保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数字经济为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了很多便利,但各类数据的收集、处理等活动复杂,安全风险也不断加大,需要增加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内容。对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在“数字经济安全保障”一章增加一条,具体为: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此外,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网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通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南水北调
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条例进行放生
今年是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全面通水的第七年,七年来,工程实现了年调水量从20多亿立方米持续攀升至近100亿立方米的突破性进展。为加强对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源地民生保障,本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此次《条例(草案)》修改内容主要涉及加快南水北调后续工程建设、科学处理农村污水、设立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基金等问题,大河报记者获悉,该《条例(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二审后,将由常委会提请2022年1月份的代表大会审议。
其中,关于农村污水处理问题,上述《条例(草案)》拟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农村污水治理模式,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现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全覆盖。同时增加一款内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第六十五条拟增加一款内容,具体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进行放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进行放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绿色建筑
拟新增建筑、水、电气等运行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有关活动,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促进城乡建设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结合河南省实际,本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大河报记者了解到,今年9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上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建设高品质绿色建筑,省十一次党代会把绿色低碳转型战略作为“十大战略”之一,建议按照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充实完善相关内容。
法制委员会采纳了上述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规定,在《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增加了“推广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发展零碳建筑”的内容。
此外,《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新增了绿色建筑的运行应当符合的具体要求,包括运行管理制度完备;屋顶、外墙、外门窗等建筑围护结构完好,遮阳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通风、空调、照明、水、电气等设备系统运行正常;节电、节水指标符合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室内的温湿度、噪声、空气品质等环境指标达标;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和处置符合国家和本省的规定。
乡村振兴
拟建立健全机制,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强省,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本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其中对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加强乡村便民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作出补充修改。
关于产业发展问题,在第十四条增加了“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农业全产业链发展,提升农业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水平”的内容。
同时在第十六条增加了“打造口粮生产、粮食储运、食品加工、农业装备、农业科技、农产品期货等中心,提升农业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的内容;并对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承担耕地保护主体责任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
关于加强乡村便民服务体系建设的问题,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内容为:加强乡村便民服务体系建设,增强乡镇便民服务能力,优化乡镇政务服务流程,全面推进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理,提高服务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智能化、便民化水平。
关于促进农民增收的问题,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内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农业农村多重价值,丰富乡村经济业态,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鼓励支持农民拓宽增收渠道,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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