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9日,江西省两部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即新修订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新“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征地办法”),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6月1日起同步施行。两部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出台,标志着我省土地管理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据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1987年1月1日施行以来,先后经历了6次修正和1次修订,为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对符合条件的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保障
关于新“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亮点,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黄庆龄介绍,首先,强化了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进一步明晰了土地管理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和权利义务。强化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明确用途管制统筹职责和土地综合整治责任,厘清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的职责,落实用地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互相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土地管理工作机制,凝聚各方合力。
其次,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系统规范土地管理全过程。聚焦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土地管理发展方向和重点工作,系统构建我省土地管理顶层制度。完善国土空间规划制度,支撑高质量发展;强化耕地保护,保障粮食安全;创新性地增设土地综合整治专章,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针对节约集约用地、土地执法等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补足制度短板;将土地储备、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等上升为法律制度。把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等土地管理全过程,纳入法治轨道。
另外,着力维护农民权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体现人民利益,把改革发展需要同保障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有机统一起来。规定村民建住宅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不得向村民收取耕地开垦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合理安排乡村建设用地,对符合条件的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保障;完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土地,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标准,维护权利人权益。
被征地农民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及时复核
关于新“征地办法”的亮点,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黄庆龄介绍,首先,构建了纵横联动机制。为解决征地工作涉及领域多、职责分工不明晰的问题,新“征地办法”建立了“纵向协同联动、横向分工明确”的征地工作机制。通过强化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征地工作格局。
其次,以程序正义促进权益保护。在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兼顾可操作性,在程序设定上实现“维护权益”和“规范操作”的有机统一。如,建立土地现状调查公证、公示制度,对个别被征地农民未能参加土地现状调查或者不签字确认的,应当申请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和结果进行公证及证据保全,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公示,有异议的及时组织复核。
另外,全方位、多维度强化补偿安置落实。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促进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一是构建了“3+2+1”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体系。“3”指三类基本的补偿安置措施,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安置;“2”指两类保障制度,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就业保障制度;“1”指留用地安置制度。二是突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对征收土地涉及村民住宅的三种安置方式进行了细化规定。三是对征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支付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应当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并将社保费用足额计入社保基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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