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感谢市中院法官调解,多次和公司联络沟通,否则我们也不可能这么快拿到工资。”4月18日,说起自己和15名工友的维权经历,伍先生感叹道。
2020年11月,伍先生等16人入职江西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湘潭县承包了某楼盘营销项目,伍先生等人为其做房产销售工作。
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伍先生等作为置业顾问与公司签订了《工作岗位责任书》和《行政工作约定》。责任书约定,工资发放包括底薪和提成两部分。关于业务提成,双方约定,每月按到款于次月15日支付90%佣金,留10%等项目结盘后7日内一次性结清。同时,双方还就提前离职人员对提成佣金进行了特别约定:离岗时仅交定金的客户,结算佣金的50%;离岗时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客户,结算佣金的80%;离岗时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放款的客户,结算佣金的90%。这一约定与前款约定存在冲突,但双方均未提出异议。
根据约定,该公司扣留了伍先生等16人每人10%的提成工资,金额从1000余元到3万余元不等。
2021年7月,伍某等16人辞职,公司扣留其剩余10%的佣金,16人不服,因此向湘潭县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获仲裁裁决支持。
但公司不服劳动仲裁委裁决,向湘潭县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由该院劳动争议审判庭负责审理。由于这批案件关系到民生,法官决定进行调解。经过多轮调解,该公司最终同意按70%支付剩余佣金,并在签收《民事调解书》后,第一时间全额支付了劳动者的相应款项。至此,法院成功化解了劳资双方对抗情绪,实现了助力企业发展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双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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