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情感纠纷,竟将对方隐私信息发在网上并进行辱骂,对方诉至法院后,仍继续发布相关帖文……日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规定,对这起案件中的辱骂者发出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并判令其删除帖文并赔偿精神损失和维权费用共计1万余元。
(相关资料图)
因感情纠纷,曝光对方隐私并进行辱骂
因为感情纠纷,曹某在某门户网站发布帖文,内容涉及蒋某的个人隐私且使用具有引导性、侮辱性的语言。蒋某的照片、姓名、工作单位和车牌号亦被公布,相关帖文点击量达到数十万次,并被多个网络论坛转载。
为此,蒋某将曹某诉至张家港法院,主张曹某的行为对自己名誉造成不良影响,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同时,蒋某申请法院签发停止侵害人格权的禁令,责令曹某立即停止实施相关可能侵害其人格权的行为
法院经审查认定,曹某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多次使用具有侮辱性的词汇在某网站发布涉及蒋某个人隐私的帖文,并发布蒋某照片。法院认为,在本案不公开审理期间,曹某仍在网上继续发布相关信息,如不及时制止,将使蒋某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法院发出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判赔1万元
于是,法院签发停止侵害人格权的禁令,禁止曹某在网络平台发布涉及蒋某个人隐私的信息,并明确如曹某违反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法院向相关网站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网站协助执行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网站亦予以配合。
签发禁令后,曹某未申请复议,亦未再于互联网平台发布涉及蒋某个人隐私的信息。
法院认定,曹某的行为侵犯了蒋某名誉权,判令其删除相关帖文并赔偿蒋某精神损失和维权费用共计1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以禁令畅通人格权受侵害救济渠道
对于该案法官指出,《民法典》第997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该条款首次规定了停止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畅通人格权受侵害时的救济渠道。
侵害人格权的信息在网络发布后,一旦发酵,短时间内即可在相当范围内广泛传播,相应损害后果难以估量。故当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具有存续性及对公民法益的保护具有现实紧迫性时,即应适用停止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以达到高效防止当事人人格权益受损的价值目标。
法官表示,该案中法院依法及时作出禁令,并参考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以民事裁定书形式出具停止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并告知曹某违反禁令的法律后果。禁令出具后,法院向相关网站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有效防止了原告名誉被侵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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